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89号
被告姜彩锋,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姜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