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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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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姜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89号 原告高贵欣,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 被告姜彩锋,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姜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89号

原告高贵欣,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

被告姜彩锋,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姜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