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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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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秀娃诉被告姜麦圈扶助义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徐秀娃,女,汉族,生于1963年,户籍所在地陕西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徐秀娃,女,汉族,生于1963年,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被告:姜麦圈,男,汉族,生于1954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娃诉被告姜麦圈扶助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秀娃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