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徐秀娃,女,汉族,生于1963年,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被告:姜麦圈,男,汉族,生于1954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娃诉被告姜麦圈扶助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秀娃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