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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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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晓曼等人与赵遂路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内井民初字第99号 原告亓某某,女,汉族,15岁。 原告亓某甲,男,汉族,5岁。 原告亓某乙,男,汉族,1岁。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赵军红,女,汉族,37岁,农民(系三原告母亲)。 原告赵军红,女,汉族,35岁,农民(系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内井民初字第99号

原告亓某某,女,汉族,15岁。

原告亓某甲,男,汉族,5岁。

原告亓某乙,男,汉族,1岁。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赵军红,女,汉族,37岁,农民(系三原告母亲)。

原告赵军红,女,汉族,35岁,农民(系受害人亓彦兵之妻)。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遂路,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郭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莉,女,汉族,28岁。

被告亓国哲,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亓玲霞,女,汉族34岁。

被告内黄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代表人俞海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东沟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东沟村。

代表人廉建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晋强,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亓某某、亓某甲、亓某乙、赵军红诉被告赵遂路、焦作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方圆运业)、亓国哲、内黄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黄现代物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东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某某、亓某甲、亓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赵军红、原告赵军红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奎、被告赵遂路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亓国哲的委托代理人亓玲霞、焦作方圆运业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马莉、人保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人保东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黄现代物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0日5时15分许,被告赵遂路驾驶豫HDxxxx、豫HY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7国道复线与311省道交叉口时,与被告亓国哲沿107国道由北向南驾驶的豫EExxxx、豫EP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豫EExxxx、豫EP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车人员亓彦兵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后,做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但亓彦兵作为乘车人对此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豫HDxxxx、豫HY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是焦作方圆运业,在被告人保东沟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豫EExxxx、豫EP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是内黄现代物流,在人保安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均在保险期间内。四原告因亓彦兵的死亡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无法私下协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尸检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766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遂路辩称,我系豫HDxxxx实际车主马宗明雇佣的司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焦作方圆运业辩称,马宗明是肇事车辆的实际受益人,与我公司系挂靠关系,且肇事车辆在人保东沟支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各个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

被告人保东沟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我公司同意在被保险车辆及其驾驶员证件完整齐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在法院确定事故责任后,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及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本起事故造成死一伤,请法庭合理分配保险赔偿份额,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亓国哲辩称,事故发生时,我在正常行驶,所以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东沟支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赵遂路及焦作方圆运业承担,我也是本起事故的受害者,目前仍在治疗之中,应为我保留保险份额,原告起诉要求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原告与我是合伙关系,对于本起事故中豫HDxxxx、豫HY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受到的损失,原告应与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扣除豫HDxxxx、豫HY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两份交强险的限额后,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事故双方承担,又因事故认定书并未确定豫EExxxx、豫EP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承担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主张金额过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诉讼费、尸检费等不应由我方承担。

被告内黄现代物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5时15分许,被告赵遂路驾驶豫HDxxxx、豫HY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乡市平原新区107国道复线与311省道交叉口时,与被告亓国哲驾驶的、沿107国道复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豫EExxxx、豫EP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被告亓国哲受伤及豫EExxxx、豫EP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坐人亓彦兵死亡、双方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双方驾驶员对事故发生时的交通信号灯情况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本起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豫HDxxxx、豫HY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是焦作方圆运业,均在被告人保东沟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0000元,豫HDxxxx的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豫HYxxx挂的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三者险均不计免赔率,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豫EExxxx、豫EP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是内黄现代物流,均在人保安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豫EExxxx除投有交强险外,还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且不计免赔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2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