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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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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许县法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爱民,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刘庄,身份证号411023196308271536。 被执行人刘丹丹,女,汉族,1985年5月24日生,住许昌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许县法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爱民,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刘庄,身份证号411023196308271536。

被执行人刘丹丹,女,汉族,1985年5月24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刘庄,身份证号411023198505241562。

被执行人李会军,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陈曹村,身份证号411023198209281535。

被执行人郑银妮,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刘庄,身份证号41102363052016。

被执行人常付彬,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武庄村,身份证号411023196603051536。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爱民、刘丹丹、李会军、郑银妮、常付彬名下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爱民(身份证号:411023196308271536)、刘丹丹(身份证号:411023198505241562)、李会军(身份证号:411023198209281535)、郑银妮(身份证号:41102363052016)、常付彬(身份证号:411023196603051536)名下的银行存款壹拾柒万伍仟零捌拾元整(¥1750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