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42号 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 负责人:张青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新纪、程军,系该行职工。 被告:朱金帅,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简称农行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朱金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来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后,查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自建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