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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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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李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金初字第4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负责人张青锋,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世敏,男,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李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金初字第4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负责人张青锋,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世敏,男,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被告李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云人民陪审员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    华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小    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