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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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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剑为、孙杰英诉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6号 原告鲍剑为,男,1985年9月4日出生。 原告孙杰英,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孟金云(孟水云),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剑为、孙杰英诉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6号

原告鲍剑为,男,1985年9月4日出生。

原告孙杰英,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孟金云(孟水云),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剑为、孙杰英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鲍剑为、孙杰英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鲍剑为、孙杰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