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6号 原告鲍剑为,男,1985年9月4日出生。 原告孙杰英,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孟金云(孟水云),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剑为、孙杰英诉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鲍剑为、孙杰英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鲍剑为、孙杰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