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15号 原告黄金梅,女,1970年7月5日出生。 被告石阳明,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梅诉被告石阳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梅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石阳明名下银行存款,并提供原告黄金梅位于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中华路朝阳花园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石阳明名下银行存款; 二、查封原告黄金梅位于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中华路朝阳花园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