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41号 原告贠伟利,女,1988年9月9日出生。 原告贠伟波,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松涛,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贠艳霞,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诉被告侯松涛、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