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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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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诉侯松涛、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41号 原告贠伟利,女,1988年9月9日出生。 原告贠伟波,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李风云,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松涛,男,1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41号

原告贠伟利,女,1988年9月9日出生。

原告贠伟波,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风云,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松涛,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贠艳霞,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伟利、贠伟波、风云诉被告侯松涛、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贠伟利、贠伟波、李风云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