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贾希安,男,1971年2月12日生。 被告王运清,男,1966年7月27日生。 被告孙荣芹,女,1964年9月24日生。 被告韩学革,男,1967年9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希安诉被告王运清、孙荣芹、韩学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希安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运清、孙荣芹、韩学革名下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田振峰名下小轿车,李光明名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贾希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王运清、孙荣芹、韩学革名下财产; 二、查封田振峰名下小轿车; 三、查封李光明名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