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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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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希安诉王运清、孙荣芹、韩学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贾希安,男,1971年2月12日生。 被告王运清,男,1966年7月27日生。 被告孙荣芹,女,1964年9月24日生。 被告韩学革,男,1967年9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希安诉被告王运清、孙荣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贾希安,男,1971年2月12日生。

被告王运清,男,1966年7月27日生。

被告孙荣芹,女,1964年9月24日生。

被告韩学革,男,1967年9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希安诉被告王运清、孙荣芹、韩学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希安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运清、孙荣芹、韩学革名下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田振峰名下小轿车,李光明名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贾希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王运清、孙荣芹、韩学革名下财产;

二、查封田振峰名下小轿车;

三、查封李光明名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