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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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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红诉安阳市纪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83号 原告赵国红,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纪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安泰嘉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靖,经理。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83号

原告赵国红,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纪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安泰嘉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靖,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红诉被告安阳市纪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国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赵国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