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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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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青诉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98号 原告陈爱青,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史红梅,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青诉被告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青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98号

原告陈爱青,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史红梅,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青诉被告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青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史红梅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的房屋,并提供郭卫东所有小型轿车、李晓静所有的小型轿车、汤爱荣所有的小型轿车、尚宏阳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青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史红梅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的房屋;

二、查封郭卫东所有的小型轿车、李晓静所有的小型轿车、汤爱荣所有的小型轿车、尚宏阳所有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