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98号 原告陈爱青,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史红梅,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青诉被告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青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史红梅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的房屋,并提供郭卫东所有小型轿车、李晓静所有的小型轿车、汤爱荣所有的小型轿车、尚宏阳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青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史红梅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的房屋; 二、查封郭卫东所有的小型轿车、李晓静所有的小型轿车、汤爱荣所有的小型轿车、尚宏阳所有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