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066号 原告陈红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39号院410号。 被告索东海,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柏庄镇北花村1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军诉被告索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军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