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634-1号 原告陈莹莹,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君、霍春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瑞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莹诉被告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莹莹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莹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12元,由原告陈莹莹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