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01号 原告王瑞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刘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常红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盟诉被告刘军、常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盟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