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瑞盟诉刘军、常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01号 原告王瑞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刘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常红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盟诉被告刘军、常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盟于2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01号

原告王瑞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刘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常红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盟诉被告刘军、常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盟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轿车一辆。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