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安泰苑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杨九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芹诉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发展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芹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翠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翠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王翠芹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