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北段8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福诉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金福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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