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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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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保臣与田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85-1号 原告田保臣,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田开堂,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臣诉被告田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保臣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85-1号

原告田保臣,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田开堂,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臣诉被告田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保臣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保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保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田保臣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