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85-1号 原告田保臣,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田开堂,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臣诉被告田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保臣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保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保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田保臣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