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田保臣,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田开堂,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臣诉被告田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保臣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田开堂名下的财产,并提供原告田保臣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保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田开堂名下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田保臣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