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29号 原告申冰,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其栋,男,1969年1月5日出生。 被告告赵婕,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申冰诉被告何其栋、赵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冰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其栋、赵婕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致中苑一套房产,并提供路强与原告申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安惠苑一套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何其栋、赵婕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致中苑一套房产; 二、查封路强、申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安惠苑一套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