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52号 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中央北大街路东。 负责人冯艳蕊,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刘景荣,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22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仁和花园。 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景荣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景荣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景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景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景荣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