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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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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诉王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72号 原告王玉琴,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王超,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 负责人崔哲,总经理。 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72号

原告王玉琴,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王超,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

负责人崔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琴诉被告王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琴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