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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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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诉侯瑞玲、陈志刚、张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48号 原告王爱国,男性,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 被告侯瑞玲,女性,成年。 被告陈志刚,男性,成年。 被告张冬娥,女性,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侯瑞玲、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48号

原告爱国,男性,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

被告侯瑞玲,女性,成年。

被告志刚,男性,成年。

被告张冬娥,女性,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国诉被告侯瑞玲志刚张东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