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48号 原告王爱国,男性,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 被告侯瑞玲,女性,成年。 被告张冬娥,女性,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侯瑞玲、陈志刚、张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