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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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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草原诉安阳市龙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代俊山、常爱英、刘文庆、石春红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68号 原告马草原,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代俊山。 被告代俊山,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常爱英,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68号

原告马草原,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代俊山。

被告代俊山,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常爱英,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刘文庆,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石春红,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草原诉被告安阳市龙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代俊山、常爱英、刘文庆、石春红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草原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