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68号 原告马草原,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代俊山。 被告代俊山,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常爱英,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刘文庆,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石春红,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草原诉被告安阳市龙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代俊山、常爱英、刘文庆、石春红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草原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