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高峰,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鹏飞名下财产,并提供高慧茹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王鹏飞名下财产; 二、查封高慧茹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