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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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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诉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高峰,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高峰,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鹏飞名下财产,并提供高慧茹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王鹏飞名下财产;

二、查封高慧茹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