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7号 原告魏利萍,女,1969年3月5日出生。 被告尹永文,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顺福快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彰德路南段(玄鸟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尹学武。 被告李松,男,1987年5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利萍诉被告尹永文、安阳市顺福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尹永文、安阳市顺福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李松名下财产,并提供魏利萍、彭安保位于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南侧中国人民银行安阳支行家属院房屋一套和开发区海河大道中国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家属院房屋、彭安保所有的位于文峰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大院街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利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尹永文、安阳市顺福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李松名下财产; 二、查封魏利萍、彭安保位于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南侧中国人民银行安阳支行家属院房屋一套和开发区海河大道中国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家属院房屋、彭安保所有的位于文峰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大院街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