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71号 原告王曦,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郭永枝,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吴忠文,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吴珂,男,1980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诉被告郭永枝、吴忠文、吴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曦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郭永枝、吴忠文、吴珂名下财产,并提供原告王曦名下所有的轿车、付海军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郭永枝、吴忠文、吴珂名下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曦名下所有的轿车、付海军名下所有的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