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王有华,男,1933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秀英,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常秀英,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合林,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华、常秀英诉被告王合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华、常秀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合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华、常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华、常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有华、常秀英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