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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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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华、常秀英诉王合林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王有华,男,1933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秀英,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常秀英,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合林,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华、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王有华,男,1933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秀英,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常秀英,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合林,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华、常秀英诉被告王合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华、常秀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合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华、常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华、常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有华、常秀英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