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王海峰,男,1974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