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海峰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王海峰,男,1974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王海峰,男,1974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