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47号 原告翁燕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田晓霞,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冯国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龙诉被告田晓霞、冯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燕龙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田晓霞、冯国顺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房屋,并提供滕平只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翁燕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田晓霞、冯国顺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房屋; 二、查封滕平只名下所有的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