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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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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燕龙诉田晓霞、冯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47号 原告翁燕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田晓霞,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冯国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龙诉被告田晓霞、冯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647号

原告翁燕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田晓霞,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冯国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龙诉被告田晓霞冯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燕龙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田晓霞、冯国顺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房屋,并提供滕平只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翁燕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定如下:

一、查封田晓霞、冯国顺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房屋;

二、查封滕平只名下所有的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