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文民一初字第211号 原告张素军,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军诉被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素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张素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