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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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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林诉刘国庆、刘保国、席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邱小林,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刘国庆,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刘保国,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席爱娥,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林诉被告刘国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邱小林,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刘国庆,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刘保国,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席爱娥,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林诉被告刘国庆、刘保国、席爱娥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邱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小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邱小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