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邱小林,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刘国庆,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刘保国,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席爱娥,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林诉被告刘国庆、刘保国、席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小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邱小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