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袁海明,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李兵超(曾用名李平),男,1986年3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明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袁海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