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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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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明诉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袁海明,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李兵超(曾用名李平),男,1986年3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明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袁海明,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李兵超(曾用名李平),男,1986年3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明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袁海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