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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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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艳超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李小龙、赵晓帅、张梦保险合同纠纷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梁艳超,男,1990年3月7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 负责人戚振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晓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梁艳超,男,1990年3月7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

负责人戚振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晓兰,女,1989年9月6日出生。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锦江国际花园。

负责人魏新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曹静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小龙,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

第三人赵晓帅,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

第三人张梦,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李小龙、赵晓帅、张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张梦的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艳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艳超撤回对第三人张梦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