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王爱英,女,194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爱云,女,194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英诉被告吴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爱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