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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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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英诉吴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王爱英,女,194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爱云,女,194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英诉被告吴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王爱英,女,194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爱云,女,194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英诉被告吴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爱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