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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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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苏芳诉汪现慧、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547号 原告牛苏芳,女,1973年1月2日出生。 被告汪现慧,女,成年。 被告房雷,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苏芳诉被告汪现慧、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牛苏芳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547号

原告牛苏芳,女,1973年1月2日出生。

被告汪现慧,女,成年。

被告房雷,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苏芳诉被告汪现慧、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牛苏芳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