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329号 原告王丰,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苏金山,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王凤娥,女,1968年8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诉被告苏金山、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金山车辆、王凤娥车辆,并提供刘静名下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苏金山车车辆、王凤娥车辆; 二、查封刘静名下所有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