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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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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丰诉苏金山、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329号 原告王丰,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苏金山,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王凤娥,女,1968年8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诉被告苏金山、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于2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329号

原告王丰,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苏金山,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王凤娥,女,1968年8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诉被告苏金山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金山车辆、王凤娥车辆,并提供刘静名下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苏金山车车辆、王凤娥车辆;

二、查封刘静名下所有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