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20号 原告王书志,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郭金平,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王书志诉被告郭金平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志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金平名下北关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款,并提供王书志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南段华府园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郭金平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 二、查封王书志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南段华府园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