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83号 原告张小勇(曾用名张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石士海,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勇诉被告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勇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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