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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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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勇诉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83号 原告张小勇(曾用名张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石士海,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勇诉被告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勇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83号

原告张小勇(曾用名张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石士海,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勇诉被告石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勇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