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01号 原告张晋梅,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杨宏伟,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白玉兰,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张晋梅诉被告杨宏伟、白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晋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宏伟、白玉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秀水苑商住小区3的房产,并提供原告张晋梅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两套房产和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杨宏伟、白玉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华富世家的房产; 二、查封原告张晋梅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街道办事处两套房产; 三、查封原告张晋梅名下的汽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