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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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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某甲,女,1973年5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某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某甲,女,1973年5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