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张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