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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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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钢诉刘燕方、张振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15号 原告张海钢,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刘燕方,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张振江,男,1980年9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钢诉被告刘燕方、张振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15号

原告张海钢,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刘燕方,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张振江,男,1980年9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钢诉被告刘燕方、张振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钢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燕方、张振江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家天下小区的房产一套,并提供宋炜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燕方、张振江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家天下小区的房产;

二、查封宋炜名下所有的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