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15号 原告张海钢,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刘燕方,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张振江,男,1980年9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钢诉被告刘燕方、张振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钢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燕方、张振江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家天下小区的房产一套,并提供宋炜名下所有的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燕方、张振江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家天下小区的房产; 二、查封宋炜名下所有的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