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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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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焰诉侯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51号 原告张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 被告侯奇志,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焰诉被告侯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奇志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51号

原告张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

被告侯奇志,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焰诉被告侯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奇志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静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