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51号 原告张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 被告侯奇志,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焰诉被告侯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奇志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静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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