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93号 原告张奇,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王会元,男,1950年5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王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奇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师金英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奇撤回对被告师金英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静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