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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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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诉安阳县公路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张合只,男,1942年12月19日出生。 原告张妞的,女,1945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杨雪芹,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 原告张振宇,男,1995年3月31日出生。 原告张楚楚,女,2009年7月13日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张合只,男,1942年12月19日出生。

原告张妞的,女,1945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杨雪芹,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

原告张振宇,男,1995年3月31日出生。

原告张楚楚,女,2009年7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雪芹,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安阳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258号。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阳市烟厂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所长。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文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傅维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

被告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江子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

法定代表人高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青玉,女,1971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诉被告安阳县公路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县公路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撤回对被告安阳县公路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