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张合只,男,1942年12月19日出生。 原告张妞的,女,1945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杨雪芹,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 原告张振宇,男,1995年3月31日出生。 原告张楚楚,女,2009年7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雪芹,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阳市烟厂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所长。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文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傅维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 被告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江子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 法定代表人高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青玉,女,1971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诉被告安阳县公路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县公路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合只、张妞的、杨雪芹、张振宇、张楚楚撤回对被告安阳县公路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