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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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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诉王欣欣、刘宇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王云飞,男,1962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王欣欣,女,1974年6月2日出生。 被告刘宇晴,女,2002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王欣欣、刘宇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王云飞,男,1962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王欣欣,女,1974年6月2日出生。

被告刘宇晴,女,2002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王欣欣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飞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