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52号 原告王伟,男。1979年9月5日出生。 被告田祥飞,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田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田祥飞名下小型车辆一辆,并提供张爱芹名下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峨嵋办事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田祥飞名下小型车辆一辆; 二、查封张爱芹名下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峨嵋办事处黄河大道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