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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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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诉田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52号 原告王伟,男。1979年9月5日出生。 被告田祥飞,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田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52号

原告王伟,男。1979年9月5日出生。

被告田祥飞,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田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田祥飞名下小型车辆一辆,并提供张爱芹名下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峨嵋办事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田祥飞名下小型车辆一辆;

二、查封张爱芹名下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峨嵋办事处黄河大道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