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05号 被告平千里,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平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