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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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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诉平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05号 原告王建华,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平千里,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平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05号

原告建华,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平千里,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诉平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