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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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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赵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25-2号 原告王志永,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被告赵洪珍,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25-2号

原告王志永,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建业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被告赵洪珍,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建业集团)、赵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洪珍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对被告赵洪珍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