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25-2号 原告王志永,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被告赵洪珍,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赵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洪珍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对被告赵洪珍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